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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益政发[1995]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增强政府对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能力,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实现物价指数控制目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湘政发[199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开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市场物价的重要经济手段,所征资金为政府调控市场物价的专用基金,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其征收使用的原则是“取之于价格,用之于价格”。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的主要渠道和标准:
  1、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按住宿收费标准价外征收4 %,与城市建设增容费6%一并由市物价局征收。
  2、对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游艺室、茶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征收3%,与城市建设增容费 7%一并由物价局征收。
  3、外地驻益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和个人在益从事 各种经营活动,每人每月征收2.5元。
  4、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和物价部门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调定价格后,征收一定比例的价格调节基金:(1)自来水根据省物价局(94)湘价费字第307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2月1日起,按销量每吨征收2分。(2)对属市本级管价的商品,如:水泥、啤酒、汽油、柴油、液化气、药品、金饰品、公路客运票价、邮电专用器材等,价内征收一定比例的价格调节基金。(3)对武馆办班、美容行业等收费,经批准调定收费标准时,收取一定比例的价格调节基金。(4)对属市本级管价外的商品,如棉花、卷烟材料等,经市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征收一定比例的价格调节基金。
  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种子、化肥等人民生活必需品或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由于目前价格水平较高等原因,暂不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5、从事业性、专项性收费中每年征收5%。对于免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部分收费项目,按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6、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
  三、各级物价部门是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公室设在物价部门,由物价部门明确一名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物价部门内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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