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废止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益政发[1995]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深化我市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保持社会稳定,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1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办发[199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理顺工作关系。我市农村(含乡镇企业,下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归口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得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原已开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维持现状,从现在起,不得再吸收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和扩大业务范围。各地和各部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凡与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相抵触的,应一律废止。已经在人保公司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农民,也可以重新到民政部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落实优惠政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农村老年公民的基本生活为宗旨,保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个人交纳和集体补助(含国家扶持)均记在个人名下,设立个人帐户。烈军属、义务兵、残疾人、特困户、灾民等民政对象,除享受国家、集体补助外,各级民政部门可予以适当扶持和救助;三资、股份、乡镇企业职工的补助按工资总额20%的比例,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收据予以税前列支;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村(居委会)干部、计生对象等人员的补助标准由各区、县(市)确定;其他各业人员的集体补助由乡镇确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费及农民领取养老金均免征税费;保费按银行最高利率保值增值。
三、积极全面推进。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进行五年,各级民政部门已经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特别是我市农村绝大部分群众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各级政府要采取组织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做好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坚持以经济承受能力为前提,以思想教育为先导,以自愿选择入保档次为原则,重点做好村组干部、党团员、乡镇企业职工、计生对象、独生子女、中小学生、务工经商者、义务兵、集镇纯居民等对象的工作,尽快消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空白乡镇,力争通过二三年努力,全市农村60岁以下的公民有60%以上的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