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每年应对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参保单位应如实提出参保人数、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总额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情况。核查时,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有权调阅参保单位的有关帐目和报表等;机关事业社保机构认为必要时,可提请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给予配合。
参保单位在录用、调入、调出工作人员,或者对工作人员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办理手续后15天内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有关手续。
(四)参保单位应按时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逾期不缴或少缴的,限期补缴,并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金之月的下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金额5‰的滞纳金。参保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的,可事先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缓缴。缓缴期一般限3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批准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但需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补缴基金利息。参保单位和个人擅自缓缴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时间不得计入个人的缴费年限。
(五)参保单位弄虚作假而少缴养老保险基金,或虚报离退休人数及离退休费总额而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政府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限令补缴少缴金额或追回冒领金额,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2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4%的罚款。
(六)有关银行违反本实施办法,不按规定扣缴或不扣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扣缴;逾期不扣缴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七)机关事业社保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不按规定缴纳或不缴纳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的,由政府人事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
(八)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由政府人事部门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
刑法、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政府职能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措施的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