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管理
(一)实行帐卡管理制度,对投保单位和投保个人立帐建卡。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手册,以此作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凭证。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三)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四)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省已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省调剂基金按市直和各区、县(市)投保对象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银行直接划转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专户”上。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2个月的备付金外,80%应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债券,其余部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存入财政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财政运营的增值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六)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的经费(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专项资金等)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离退休(职)人员的活动经费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暂按离退休(职)费总额的3%从当年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统一安排使用。其费用主要用于订阅报刊杂志、召开小型座谈会或组织小型文体活动以及慰问住院病人等。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的经费免征税费(含“两金”)。社保机构的经费和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
(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入列入财政预算、决算,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预算、决算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编制,经人事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九)本实施办法实行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部分人员原已参加劳动、民政部门养老保险的,劳动、民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分别将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的本金、利息一并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上,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
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一)市和区、县(市)均设立由政府代表、工会代表、投保单位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二)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并定期向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通报情况,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