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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1、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在本实施办法施行前的革命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1)本实施办法施行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一律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其月基本养老保险金等于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2)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参加工作,在本实施办法施行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其本人退休前的工资水平、缴费前工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定比例逐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其月基本养老金等于个人退休前月缴费工资乘以实行个人缴费前工龄乘以2.5%加上个人帐户储存额与120的商。其中,在1999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如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湘人险[1995]92号文件计发的离退休费数额的,按湘人险[1995]92号文件计发。
  (3)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发[1978]104号和湘人险[1995]92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养老保险金,并可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金调整待遇。
  2、计划内临时工、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及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直至个人失去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为止;缴费累计不满10年的,每满1年,按离岗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养老生活保险金。
  3、本实施办法施行后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按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退休时可享受优惠待遇的人员,应由授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其单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行提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比例。
  4、随着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养老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金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者,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为止。个人失去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个人帐户中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2、实行养老保险以后,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基本养老保险金委托原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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