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
(一)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如下金额:1、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2、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工作人员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5%划转记入的部分;3、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总额的8%划转记入的部分;4、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当上述第1项个人缴费比例提高时,则第2项相应降低;当第1项个人缴费比例提高至8%时,则第2项不再划转。
挂靠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基数的16%记入个人帐户。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对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工作人员出具养老保险缴费清单。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除划转记入工作人员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和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等,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工作人员异动工作时,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划转。
(五)工作人员异动时,应及时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在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异动的工作人员,将个人帐户上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保机构向调入地社保机构划转,但不变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在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以外调入的工作人员,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保机构向调入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划转,调入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为其重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六)对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手续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暂予保留,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划转个人帐户储存额,让其继续投保。在异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我市规定的每月25元津补贴费(女的另加妇女卫生费)、每月15元奖金、暂未列入支付补贴项目的交通补助费、护理费及部分离退休老同志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助费等仍按原渠道支付。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