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1996]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益机关事业单位:
  《益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8月29日

益阳市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推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湘政发[199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养老保险的范围与对象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下同)。
  (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三)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简称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四)中央在益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除外)。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标准
  (一)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标准,经全市测算确定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6%(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执行。下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此原则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县(市)的缴纳标准。
  (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标准暂定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以后随着个人工资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最终达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25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三)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按上述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也可实行储存式养老保险。
  (四)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基金,补缴时间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至本实施办法施行的上个月止;凡超过25周岁参加工作的,应从满25周岁起补缴养老保险基金。为简化补缴手续,凡1993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1993年9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5%计算,一次性缴纳;凡1993年10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本人参加工作之月工资总额的20%计算,一次性缴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