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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益阳市市区原售房政策与新售房政策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益阳市市区原售房政策与新售房政策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1996]18号)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区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改办制定的《益阳市市区原售房政策与新售房政策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10月15日

益阳市市区原售房政策与新售房政策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市区原售房政策与新售房政策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4]34号)和《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益政发[1995]8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市区房改售房工作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资阳、赫山两区所辖单位、市直单位和中央、省属驻市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原售房政策”为《益阳行署关于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益署发[1993]8号)及《益阳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原益阳市人民政府益市政发[1993]15号]、《关于印发(益阳县城镇公有住房出售暂行规定)的通知》(原益阳县人民政府益县府发[1993]28号)等相应文件关于房改售房问题的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已售住房”为在第二条所述范围内实行第三条所列政策而已经出售的原公有住房。
  第五条 根据国发[1994]43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市区已售住房个人所拥有的产权比例确定为65%。
  第六条 个人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控制标准的,必须补交购房款,从而相应提高其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具体根据超过控制面积的不同程度而计算超面积部分应补价款和确定产权比例。
  (一)应补价款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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