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益政发[1996]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6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11日
益阳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
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凡在本市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加工经营矿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具备征收条件,取得征费资格证书的矿山所在地的区、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征收的监督工作。
尚未设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国土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跨区、县(市)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辖区内市属和区、县(市)属国有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朝阳开发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赫山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