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通知
(益政发[1997]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5]2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通知》([1994]财商字第44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现作如下通知:
一、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各区、县(市)应相应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其基金规模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二、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来源:
(一)上级有关补助;
(二)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市本级政策性粮食价差收入;
(四)其他。
区、县(市)粮食风险基金来源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吞吐粮食的办法对粮食市场价格实施宏观调控。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收购价时,人民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按照政府确定的保护价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当粮食市场销售价格过高时,人民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抛售粮食,使粮食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上述政策性吞吐(或储备)粮食所发生的利息、费用、价差支出。
粮食风险基金建立后,原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抚救济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四、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局在市农业发展银行设立专户储存,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度,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结转到下年使用,存款利息全部转入本金。具体运用方案,由市粮食局提出初步意见,会同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商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均要成立粮食风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克扣,违者,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