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和保护级别,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持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权限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获准后发给《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占用基本农田3亩以下不足3亩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3亩以上不足10亩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10亩以上,按《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获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必须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应在占用基本农田后一年内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所开垦耕地由土地管理和农业行政主管等部门验收;确实没有条件开垦或所开垦耕地经验收不符合质量和数量要求的,必须按占用基本农田面积、保护级别和质量等级一次性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占用基本农田的各项费用严格按市财政局、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占用菜地已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可免缴基本农田造地费。其他占用基本农田的,其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一律不得减免和缓缴。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调整农业结构将耕地改为非耕地,应按《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临时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应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有关规定,临时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应缴纳临时占用费,并负责所占用耕地的复垦恢复。
  临时占用耕地不足3亩,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3亩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