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等形式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做好保护区地块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等工作。
  第六条 土地管理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调整基本农田规划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必须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协调。
  第七条 至2010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402万亩,其中水田不得少于260万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按市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基本农田指标及保护要求,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领导任期责任的范围。市、县、乡、村、组、承包户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逐级签定基本农田数量、质量保护责任书。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各区、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有基本农田保护区都要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每个村和区、片都要有保护标牌。标牌上应标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范围、等级和保护期限、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人。
  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
  第九条 下列耕地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甘蔗、蔬菜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整治、改造和正在整治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保护级别分为三级:一级基本农田为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二级基本农田为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三级基本农田为已经规划为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规划期内一定期限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地力按质量优劣划分三等九级,其分等级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