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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1997]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渔)场,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8日

益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或在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规定的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 保护基本农田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发展经济与保护基本农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农田数量管理,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控制基本农田的数量变化,组织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数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质量管理,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地力监测,对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基本农田质量。市属农(渔)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级计划、建设、财政、物价、水利、环保、交通、林业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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