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单位采取联营、参股方式与市内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其税收按资产比例分成,每年由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按市本级分成部分的20%从市财源建设基金中提取奖金,对市直单位给予奖励。
第七条 允许市本级财源建设项目单位每年从所获利润总额中提取10%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市本级财源建设项目入库的市本级所得税,从发生年度起,连续5年由市财政返还50%给项目单位,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经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市本级重点财源建设项目,可以享受《
益阳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规定》中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市本级财源建设项目单位,除依法缴税以及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交费外,有权拒交其他各种收费,并可向市人民政府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 禁止对市本级财源建设项目进行重复检查和审计,市直有关部门对市本级财源建设项目的检查,应报经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审计机关对市本级财源建设项目的审计,应事先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把市本级财源建设作为对市直单位进行考核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在市本级财源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市本级财源建设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嘉奖、记功和提拔重用。
第十三条 鼓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离开原单位到国有企业和国资控股企业任职,其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工资进档提级不受影响,并可按国有资产经营业绩,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企业领取一定报酬。
允许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过单位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市人事部门备案(处级干部按管理程序报批),离开原单位经营各类经济实体。其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3年内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经审核没有经济纠纷的,原单位给予安排工作;如原单位已撤并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合并单位负责安排。但在离岗经营经济实体期间,不再保留其原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福利,并应依照原单位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履行必要的义务,所经营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一切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