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参与市本级财源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益政发[1997]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益阳市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参与市本级财源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4日
益阳市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参与市本级财源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参与市本级财源建设,增强市本级财政实力,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直机关各部门和中央、省属驻益单位;所称市本级财源建设项目,是指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认,能够直接为市本级提供财政收入的项目。
第三条 对引进市本级财源建设项目的单位,在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由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按引进资金的5‰从财源建设基金中提取奖金给予奖励,其中3‰由项目引进单位奖励有功人员。项目经省科委鉴定属高科技的,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比例可提高1至2个千分点。
第四条 对积极争取和引进市本级重点财源建设项目的单位,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从财源建设基金中安排1至5万元作项目的前期费用,项目到位后再从项目的前期经费中支取归还。
第五条 鼓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本级财源建设项目的建设,所获收入从发生年度起5年内全部给单位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不因其增加收入而减少拨款。
第六条 市本级财源建设项目为市本级创造税收后,每年由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从市财源建设基金中提取该项目当年入库税收总额的5%,对引进该项目的单位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