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益政发[1997]22号)
各区、县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机关各单位:
《益阳市城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划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5日
益阳市城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划分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湖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执行《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有效地控制益阳市城区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益阳市城区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区划。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区划规定了益阳市城区(含资阳区、赫山区各街道办事处及朝阳经济开发区区四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本区划适用于益阳市城区范围。
2、引用标准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15190--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定义
3.1噪声区划单元
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到围成的城市结构、布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3.2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
3.2.1 1类标准适用区域
指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