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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烟尘控制区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烟尘控制区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1997]28号)


名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城镇烟尘控制区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9月25日

  益阳市城镇烟尘控制区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烟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尘控制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各县(市)城关镇建成区内以城镇街道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对各种锅炉、窑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及工业生产设施(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的区域。本市城区各烟尘控制区面积应不小于2平方公里。城关镇各烟尘控制区面积应不小于1平方公里。
  第三条 烟尘控制区建设分别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烟尘控制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统统筹安排,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城关镇政府组织实施;计划、经济、能源、城建、劳动和财政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烟尘控制区的建设规划、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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