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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执收执罚单位收取的暂扣款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执收执罚单位收取的暂扣款,应自收款之日起两日内全额存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有关结案文书分别转作罚没收入或者退给执收执罚单位返还给当事人。
  (二)执收执罚单位暂扣的财产物资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清单,并在结案后七日内将罚没资产移交财政部门处置。
  第十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取得各项政府非税收入。
  禁止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禁止执收执罚单位收费后不开具规定的票据。
  禁止利用罚没票据乱罚款或者收缴超出法定范围和标准的罚款。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监督。
  第十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或不给票据进行收费和罚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并应检举揭发。
  第十六条 执收执罚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全额收缴其应当上交的收入,并处违法金额10%的罚款;
  (二)坐支、截留、隐瞒、挪用或自行抵扣政府非税收入和暂扣款项的,没收违法金额,并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10%的罚款;
  (四)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者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没收违法金额;
  (五)将政府非税收入转入“小金库”或者公款私存的,没收其全部违法金额,并处违法金额50%的罚款;
  (六)擅自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扩大补贴、津贴范围,提高补贴、津贴标准或者滥发钱物的,没收其所发钱物,并处违法金额10%-20%的罚款;
  (七)将基金、罚没收入转入收费收入的,没收转移款项,并处违法金额20%-30%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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