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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征管分离、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的原则,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制度。
  第六条 执收执罚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开具省财政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按规定应缴纳的税金,由市财政局代扣代缴。
  收费票据是指专用或通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基金票据,包括湖南省收费(基金)罚款缴款凭证、湖南省收费(基金)罚款汇总缴款凭证、湖南省收费基金收款收据(包括定额票据)及其他专用收费票据等。
  罚没票据是指执收执罚单位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时向付款(物)方提供的收款(物)凭证,包括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款收据、湖南省暂时扣留封存冻结财物收据、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湖南省收费(基金)罚款缴款凭证、湖南省收费(基金)罚款汇总缴款凭证等。
  省财政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收据不得作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票据。
  第七条 执收执罚单位收取代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代收款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执收执罚单位收取暂扣款物时,应当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印)制的湖南省暂时扣留封存冻结财物收据。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财政票据。
  第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所需财政票据,由其财务机构凭收费许可证和合法有效文件到财政部门领购;其中,湖南省收费基金收款收据和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款收据(包括定额票据)等现场执收执罚财政票据,须按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到财政部门领购。
  财政票据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
  第十条 财政票据按票款同步原则实行缴旧领新和年终清缴制度。现场执收执罚票据的缴销,必须与湖南省收费(基金)罚款汇总缴款凭证的缴销配套进行。
  第十一条 执收执罚单位采取直接缴款和汇总缴款两种方式取得政府非税收入。
  直接缴款,是指由缴款义务人将执收执罚单位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汇总缴款,是指执收执罚单位将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按日汇总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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