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03]5号)
《益阳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刘国湘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益阳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2〕1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和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执收执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其范围包括: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
(四)罚没收入;
(五)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及经营收入,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收入;
(七)捐赠收入;
(八)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的服务性收费;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从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取得的收入和其他资金;
(十一)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需上解下拨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专户内解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支出由财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