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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单位对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单位处置帐面单价在1000元(含本数)以上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拆迁、报损、报废的资产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批准;评估现值在15万元以上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聘请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三)资产转让的,交由市财政部门公开拍卖或变卖。
  按前款程序处置的资产收入,由市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
  拆除危房、报废锅炉等,应由市有关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报废,应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意见;汽车报废,应由市交警部门指定的废旧汽车回收分司出具回收证明。
  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处置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市人民政府统筹资产处置收入20%后的剩余部分,可由单位提出申请,专项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购产的购置。
  第九条 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市人民政府有权进行调配、调剂、无偿划拨或者有偿转让。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国有资产,经市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无偿调剂使用。调出、调入单位均按调出单位的国有资产帐面原价去帐、入帐。拒绝调剂使用的,市财政部门可对其缓拨或者停拨有关经费。
  机构改革中撤并单位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清理造册,连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红线图等上交市财政部门,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维护资产的完整。撤并单位的资产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配。
  市直临时机构撤销后,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理造册,移交市财政部六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处置。
  第十条 单位需将资产抵押贷款时,应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并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
  单位不得按资产的帐面原值抵押贷款,不得高抵低贷,不得用其所占有的资产为所属部门、单位和其他企业抵押贷款。
  第十一条 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出租、出借、承包(含内部承包)、对外投资等盈利性生产经营活动,须报请主管部门核实、市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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