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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03]4号)


  《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代市长 刘国湘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以所称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家拨给经费的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购买、划拨、调剂、建设、馈赠所形成的全部资产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中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均在一年以上。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有资产,以及有关统计、分析、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外外置、产权纠纷调处与行政仲裁工作。
  第四条 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帐、卡、表、证(产权证)的管进;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将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的占用费及时、足额上交市财政部门;
  (五)负责向市财政部门呈报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设立登记、变动登记、撤销登记和产权证年检;
  (六)其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单位购置金额在1000元(含本数)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制订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并按购买价值记入固定资产帐。单位新建房产,应当在办理决算后30日内登记固定资产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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