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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03]3号)


  《益阳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代市长:刘国湘
2003年9月12日

  益阳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份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猪屠宰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地区鲜销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实行集中检疫。除农户自宰自食和自宰分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屠宰生猪。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工商、卫生、技监、物价、环保、公安部门要协同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管理。
  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动物的宰前、宰后检疫和市场肉品检疫监督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生猪产品鲜销市场的监管工作,会同市场管理部门加强对从业屠商的现场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卫生监督及监测,做好饭店、宾馆、学校、医院和其他集体伙食单位肉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技监部门负责食品加工企业肉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审核定点屠宰厂(场)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对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宰前、宰后差价进行监控,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法处理生猪定点屠宰活动中发生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牲畜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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