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河道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河道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 在资江干流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河道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必须服从通航要求,设立明显标志;必须实行岸上分筛,或将船上分筛的粗砂石运到岸上指定地点堆放。严禁将尾砂抛入资江河中。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交通、环保、城建、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科学规划岸上砂场和尾砂堆放场地,依法整治砂场经营秩序。
在禁采期内,资江干流河道采砂船舶应当停泊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 在资江干流河道采砂,应当依法纳税和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收缴。
资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收、缴分离,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划定的管辖范围负责征收,规费交缴由指定银行负责办理。
河道采砂管理费严格按规定全额上交同级财政,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征收单位全额解缴中央金库,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对违法违规采砂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或不执行已批准的资江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资江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作业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资江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