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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四条 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采砂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沿江区县采砂规划同时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采砂规划,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报批。
  第五条 编制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江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资江流域综合规划和资江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 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五)岸上分筛和砂石场的定点布局;
  (六)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第七条 凡需在资江干流河道益阳段采砂者,必须通过拍卖依法取得采砂权。
  参加资江干流河道益阳段采砂权拍卖,须向负责该河段采砂管理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其参加采砂权拍卖的资格。
  资江干流益阳段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采砂权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款用于资江河道整治。
  第八条 获得资江干流益阳段采砂权者,应当依法申领《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生产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河道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河道作业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分别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划定的资江干流河道管辖范围分级审批发放。
  第九条 《河道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或单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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