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推荐单位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对象,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提出奖励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订。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奖励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
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