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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02]2号)


  《益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蔡力峰
二OO二年七月五日

  益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益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应用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教兴益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 在应用中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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