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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实施会计人员委派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益阳市实施会计人员委派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蔡力峰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益阳市实施会计人员委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收支管理,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纪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工作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委派,是指由市会计核算中心向有关单位(含系统,下同)派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该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具体实行会计人员委派的单位,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条 市本级会计人员委派工作由市财政局主管,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会计人员委派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委派的会计人员由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领导和管理,并接受所驻单位的领导,严格遵守所驻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任期考核,由市会计核算中心会同委派的会计人员所驻单位进行。
  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委派的会计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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