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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益阳市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蔡力峰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益阳市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切实保证会计核算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纪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工作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集中核算,是指由市会计核算中心对有关单位(含系统,下同)的财务会计实行统一收付、统一核算、统一帐户、统一管理的核算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具体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条 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由市财政局主管,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不改变单位资金来源渠道、资金使用性质、资金所有权及审批权、预算编制程序。
  第六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职责:
  (一)统一设置帐户,进行分户核算。
  (二)审核单位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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