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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区矿泉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1)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益阳市城区矿泉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蔡力峰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益阳市城区矿泉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本市城区的矿泉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矿泉水特殊保护区内取用矿泉水,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矿泉水特殊保护区,是指北临资江,南抵干坡山一线,东至毛家塘、团洲垸,西至金牛山、朝阳国家粮食储备库以及冷家溪中组的区域。以坐标表示,为:X1316450、Y11963013;X2315960、Y21962922;X3375960、Y31963127;X4316245、Y41963429;X5376580、Y51963372。
  第三条 本市城区矿泉水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市地矿、水利、城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矿泉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矿泉水特殊保护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用矿泉水。在下列区域不得开采矿泉水:
  一、严重超采或地面已明显出现沉降的地区;
  二、矿泉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
  三、开采矿泉水严重影响城市建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地区;
  四、开采矿泉水对城市防洪有严重影响的地区;
  五、其他不宜开采的地区。
  第五条 在矿泉水特殊保护区内,除用于科研、观测、救灾、战备等特殊用途外,禁止进行其他非商业性开采。现有特殊用途外的其他非商业性开采井点,一律予以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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