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督导机构派出教育督导人员,进行现场督导;
(四)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对问题严重的被督导单位下发书面整改通知;
(五)被督导单位应针对督导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问题严重的单位应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督导机构,必要时督导机构可组织复查;
(六)教育督导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督导结果。
第十二条 经常性督导由教育督导人员分片包干进行。
教育督导人员应经常深入包干区域内进行巡视指导和现场调查,及时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对包干区域内教育法规、方针执行情况及教育教学状况要按学年写出书面综合督导报告交本级督导机构;平时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提出专项报告。
在包干区域负责经常性督导的教育督导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换一次;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经常性教育督导人员,应及时撤换。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进行教育督导,应当以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尊重客观事实,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公正评价。
第十四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督导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督导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对属于教育督导机构评估的事项,其他部门不得重复评估。对违反本办法的评估活动,被督导单位有权拒绝和检举。
第十六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办或者主管单位和学校,应当把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评选先进、安排有关专项经费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设置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阻挠、抗拒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阻挠他人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