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废止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益阳市教育督导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蔡力峰
二00一年六月十六日
益阳市教育督导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其办事机构归口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评估方案,指导区、县(市)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高中阶段的普通学校、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对初中以下的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有重点地进行督查指导;
(四)完成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单位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对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义务教育、扫盲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三)对所辖初中阶段及其以下的普通学校、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
(四)完成县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