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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献血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益阳市献血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蔡力峰
二OO一年六月十六日

  益阳市献血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无偿献血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献血计划责任制。由市无偿献血委员会根据临床用血规模和适龄公民数量制定献血计划,由各单位根据献血计划组织无偿献血。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红十字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法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八条 各新闻媒体和卫生、文化、教育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适龄公民积极无偿献血。
  第十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无偿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十一条 设立采供血机构,必须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采血、供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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