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管线建设工程必须按一般建筑工程的建设管理程度进行招投标,并到市建工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生产受监手续和安全保险手续,接受工程监理合同的审查,申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企业施工任务通知单。
第十条 管线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设计、规划报建审批单、施工许可证到城建部门办理开挖批准手续。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多管线联合铺设的原则,在城市道路建设施工时一并搞好箱涵预埋;有关建设费用由各相关部门按实际使用情况分摊。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初向市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申报管线建设计划;特殊情况随时申报。
第十二条 管线建设工程必须在开工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放线;基槽开挖后,及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管线在覆土前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测量,测量合格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竣工验收后6个月向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四条 管线走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严禁新建管线架空横跨城市道路和广场。现有架空管线要逐步进入地下管网或实施隐蔽工程,建筑物室外管线必须进入地下。
第十五条 对已架空和敷设的管线,建设单位要进行调查统计,并将记载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施工必须严格遵照有关技术标准,并接受质监部门的检验。不按技术要求施工,造成管线设施或其他构筑物损坏的,由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