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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加强行业卫生管理。环境保护、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旅店及娱乐场所卫生、理发业卫生、车站码头卫生、集贸市场卫生等要严格按照各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强化管理,提高净化水平。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县级人民政府爱卫会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负责各级爱卫组织委托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配戴标志,出示证件。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作好现场记录、照像或录相。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接受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均有监督、制止、举报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要通知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各级爱卫会及其爱卫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和评比活动,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或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后因卫生质量下降而名实不符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拒不履行爱国卫生义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对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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