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应以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为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公共卫生劳动,维护公共卫生。
第十一条 县以上爱卫会办公室主管本辖区内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杀灭病媒生物活动,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
杀灭病媒生物所需药品、工具等工本费,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便明确的,由当地政府负担。
第十二条 各级环卫部门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及时收集、转运、处理好辖区内的垃圾、粪便。
城区街道、广场和农村居民集居区、公路沿线、渡口不得堆放垃圾,不得向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各类基建垃圾必须由基建单位负责在基建工程竣工时清运完毕。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封无泄漏,并按渣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清运。
医疗机构、生物制品企业等必须对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凡因教学、科研、警卫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养犬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准养证并持准养证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免疫牌。
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圈养,不准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区、县(市)要建立健康教育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配备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公民卫生素质。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开设健康教育专栏和专题节目。
第十五条 禁止在以下公共场所和张贴有禁烟标志的其它场所吸烟。禁烟公共场所包括:医院病房、诊室、候诊室;托幼机构、少儿活动场所、学校教室、学生宿舍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车站、港口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厅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船舱内;图书阅览室、展览厅、影剧院及其他演出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