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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益阳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蔡力峰
2000年9月12日

  益阳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强化公民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实际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并将爱国卫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活动月,重点解决爱国卫生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本市中心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周末卫生清扫日制度,月末卫生检查制度,季度城市卫生市级检查制度和卫生责任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边区单位及其住户进行卫生检查、督促。
  第八条 本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应按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标准,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加强卫生管理,提高社会卫生水平。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文明卫生单位标准,健全、落实全国卫生制度,完善卫生设施,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改善本单位的工作生活环境质量,提高卫生水平。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村、镇建设规划整治环境,要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结合沼气推广修建卫生厕所、加强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和除害防病为重点,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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