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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按省平工资的60%为基数所缴费的2/3,医疗保险按个体参保和城镇居民参保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按初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当年年龄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我州最低工资标准的2/3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每人每月按我州最低工资标准的2/3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2009年1月1日后自主创业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创业补贴。
  三、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富民之源、和谐之基,是“天大的事”。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确保我州就业局势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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