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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一般地,基层数据同比或环比增减变动幅度大于30%时,应要求调查单位说明变动原因;总量数据同比或环比变动幅度超过15%,应在审核确定的基础上做出变动说明;对于重大的基层数据或综合数据发生变动,也应做出变动说明。

  2.极值与众数判断法。按照基层单位类型、行业、规模等特点确定指标数据的最小值、最大值及众数,划定指标数据合理的变动区间,对区间外的数据进行重点审核。对本部门指标数据有重大影响的基层单位情况应随时掌握,及时了解数据变动原因;对于汇总指标要根据历史数据,确定极值及众数,对极值与众数外的数据进行重点审核。

  3.结构审核法。通过汇总表分组当中的“按注册类型分”、“按行业分”、“按区县分”、“按功能区分”等分组情况,分析数据的变化。可从比重、增减幅度上观察、审核数据质量。

  4.经验审核法。针对报表中指标间逻辑关系仅靠计算机程序审核无法确认、量化,或有些审核虽设定数量界限,但界限较宽不好判定的情况,需要增加人工经验审核。

  5.匹配判断法。与相关部门提供或发布的有关数据进行对比验证。

  五、数据质量评估的组织方式

  1.内部联审方式。部门产生的日常性统计数据应以内部联审的方式进行,联合相关处室对指标数据进行评估确定,同时加强对二级综合部门数据质量日常检查工作。部门的年度数据对外提供前,应要求二级综合部门进行互审,以确保数据质量。

  2.外部联审方式。如果指标涉及多个部门,应与各有关部门联合,共同对指标数据进行全市性的审核评估。

  3.专家审核方式。在对经济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数据进行调整或对反映全市重大经济社会的历史指标数据进行修正时,应邀请该行业的专家共同进行审核。

  六、工作要求

  1.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指标特点,于2007年底前建立和完善数据质量评估制度。

  2.各部门应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对主要统计指标数据按季、年的频率进行质量评估,要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属性的填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和复查,综合运用多种质量评估方法进行系统分析,论证主要指标数据的质量情况和准确程度。

  3.各部门应在可比的前提下将当期指标数据与历史数据比较。不同时期的指标或涉及与其他部门指标做数据比较时,应严格遵循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即在指标含义、口径范围、计量单位等相同的前提下进行指标的比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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