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经济社会专项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以及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负责查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七)完成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人员编制
区县调查队事业编制为523名,其中国家编制143名,地方编制380 名。各区县调查队的具体编制数见“三定”规定。
四、领导职数
区县调查队领导职数84名,其中队长28名(国家编制10名,地方编制18名),副队长56名(国家编制20名,地方编制36名)。调查队组建期间,在10个国家统计局设队的区县,队长使用国家编制,副队长使用地方编制,其余区县调查队的队长、副队长均使用地方编制。
区县调查队非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科级职数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设置。
五、党组织的设置和干部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党组织设置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5]2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北京市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7]51号)文件精神,区县调查队不单独建立党组,党员队长任区县统计局党组副书记,党员副队长任党组成员。区县调查队纪检工作由区县统计局党组分管纪检工作的同志统一分管。
根据干部任免管理权限和人员行政隶属,区县调查队队级领导干部由市统计局党组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党组主管,区县党委协管。科级干部由区县统计局党组任免(负责人事、纪检工作的科级干部的任免,事先须征得市局和总队同意),报市局和总队人事部门备案。
区县调查队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共同负责;干部的招录、调入、调出工作由市局和总队统一管理。
六、固定资产及财务管理
区县调查队的人员经费及业务办公费用由市局、总队统一下拨;对配备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应按照财务制度的管理要求造册并由专人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财务管理规定和市局、总队的相关文件规定。
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