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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2.对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发生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认定和处理。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本市政府统计系统试行。

  附件:统计指标适用范围及其责任事故等级标准

  附件
  统计指标适用范围及其责任事故等级标准

  一般责任事故              严重责任事故

  农业总产值          3.5%-5%     5%以上

  农业总产值增长速度     3.5-5个百分点 5个百分点以上

  农民人均纯收入         3%-5%     5%以上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2-3个百分点  3个百分点以上

  工业总产值(现价)       3%-5%     5%以上

  工业总产值(现价)增长速度 2-3个百分点  3个百分点以上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3%-5%     5%以上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速度  2-3个百分点  3个百分点以上

  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       3%-5%     5%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额         3%-6%     6%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速度   2-5个百分点  5个百分点以上

  建筑业总产值          3%-6%     6%以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综合消费量3%-5%     5%以上

  建筑业和第三产业规模以上单位主要

  能源品种能源消费总量合计    3%-5%     5%以上

  职工平均工资          3%-5%     5%以上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    2-4个百分点  4个百分点以上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5%     5%以上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2-3个百分点 3个百分点以上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0.5-1个百分点 1个百分点以上

  地区生产总值          5%-10%    10%以上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    1-2个百分点  2个百分点以上

  说明:1.总量指标为差错程度,速度指标为与实际速度相差百分点。

  2.一般责任事故等级标准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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