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对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发现数据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上级政府统计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五、责任事故认定
1.责任事故的认定范围:上级政府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质量问题;各级党政部门反馈,并经审核认定的数据质量问题;社会公众对公开发布的数据提出质疑或者举报,并经审核认定的数据质量问题。
2.责任事故分为一般责任事故和严重责任事故。
3.总量数据以差错程度(%)确定事故等级;速度数据以上报速度与实际速度相差百分点确定事故等级。
4.具体责任事故等级标准见附件。其中一般责任事故等级标准的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
六、 责任事故追究
1.市局、总队和区、县局队的一般责任事故,在本局队内对直接责任部门及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扣发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责任领导当月绩效奖。严重责任事故,在政府统计系统内对直接责任部门及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扣发直接责任人一个季度绩效奖,直接责任领导当月绩效奖;受到上级领导部门批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按照行政监察程序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直接责任领导行政告诫。
2.市局、总队的数据质量责任事故,由监察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就责任事故原因及后果、直接及间接责任部门、直接及间接责任人予以认定,并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事故认定结果予以复核,提出行政追究意见,报局队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3.市局、总队发现的区、县局队的数据质量责任事故,由市局、总队监察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相关区、县局队予以认定,并提出责任认定报告书及行政追究建议,报局队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通知相关区、县局队。相关区、县局队在接到责任认定报告书及行政追究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向市局、总队提交责任事故处理结果报告。
4.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数据质量责任事故,由区县局队组织认定,并提出责任认定报告书以及行政追究建议。其中,对市局、总队直接认定并提出行政追究建议的数据质量责任事故,区、县局队应当在30日内向市局、总队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七、 附则
1.区、县统计局、调查队,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