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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的通知
(京统发〔2007〕159号)


市局、总队所属各单位,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修订了《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并经市局、总队机关制度修订工作审议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
责任事故追究办法

  为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意识,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责任事故界定
  本办法所指责任事故,是指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质量问题导致统计数据出现较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
  二、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统计系统各级统计机构中,负责统计制度方法设计,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审核、上报、传输,统计数据使用、提供和发布等工作环节的人员。
  三、 适用统计指标
  国家统计局和市政府考核的主要统计指标,市委、市政府领导关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主要统计指标。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统计指标,将根据各时期国家统计局和市政府对政府统计工作的要求以及政府统计工作的重点适时调整。

  具体适用统计指标见附件。
  四、管理原则
  1.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对质量责任事故分级责任追究。
  2.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对全市统计数据质量统一管理、检查、监督和评估。对本局队数据质量责任事故予以责任认定和追究;对区、县局队数据质量责任事故予以责任认定,提出行政追究建议;在必要的时候,直接对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数据质量责任事故予以责任认定,提出行政追究建议。
  3.区、县局队对本地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检查、监督和评估。对本地区数据质量责任事故予以责任认定和追究,或者提出行政追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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