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计划部门要会同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计划,编制项目具体实施计划。
第九条 专项资金投入的工程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和省计划确定的范围之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全部用于计划安排的生产性建设,不得从中提取任何其他费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购车、建房等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用于偿还工程欠款。
第十二条 鉴于水利项目水下工程多、隐蔽工程多,财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从施工开始之日起,对重点项目同步进行工程预结算跟踪审查。凡发现挪用、挤占资金等现象,要及时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可暂停拨款或扣缴被挤占、挪用相等数额的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地方政府和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由当地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投入的工程,除农民投工投劳承担的土方工程外,凡具备条件的都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如发现中标单位层层转包,立即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重要工程、大型涵闸、隐蔽工程和投资额较大的子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资格的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实行招标选择。不实行监理的项目,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对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按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益阳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政府采购,凡没有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实行报表制度。各区、县(市)、市属农场领导小组和市直项目单位要在每月底填报一次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完成情况表,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下月五日前报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