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益阳市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蔡力峰
1999年9月30日
益阳市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好用好财政预算内水利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成立益阳市财政预算内水利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水利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的领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各区、县(市)和市属农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三条 本市财政预算内水利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实行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计划、水利、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抓好项目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和建设管理,监察、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财政预算内水利建设资金及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领导小组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解决计划申报、下达和资金使用、管理以及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必须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后才能施工。为使项目尽快启动,可适应简化项目前期工作步骤,子项目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由市计委、市水电局初审后,报省计委和省水利水电厅审批。也可在省计委、省水利水电厅授权的情况下,由市计委、市水电局审批。财政部门参与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勘测设计工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工程设计费用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水电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紧核定,不得突破。
第七条 水利项目专项资金的投资计划,由各区、县(市)、市属农场计划、财政、水利部门向市计划、财政、水利部门联合申报;再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利部门筛选汇总,联合向省有关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