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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优惠照顾残疾人暂行规定

  第七条 教育部门要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由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学校设立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班、点招收入学。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大力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捐资助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
  (一)鼓励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民政、工商、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要予以积极支持。
  (二)对残疾人经商、办厂和从事个体加工、修理及其它服务业,工商、税务、城建、经贸、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在安排摊位、场地以及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并依法实行税费减免政策。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应当按本单位职工总数1.5%以上的比例,乡村企业按本单位职工总数2%以上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要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积极组织再就业培训,优先推荐再就业。
  第九条 在国家公务员考录、使用、提拔、职工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条 鼓励创办为残疾人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对按照有关规定创办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康复服务指导部(站)、用品用具供应服务部(站)、就业服务部(所)等服务机构、财政、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要依法减免其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丧夫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残疾人,在农村的,应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行统筹供养;在城镇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双定救济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无依靠、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敬老院、福利院应予以收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开展“帮、包、扶、带”活动,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优先支持残疾人发展生产,帮助残疾人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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