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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优惠照顾残疾人暂行规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益阳市优惠照顾残疾人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蔡力峰
2000年9月12日

  益阳市优惠照顾残疾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参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持有由我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外地残疾人,均可依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鼓励通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海内外人士的资助及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等渠道,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筹集资金。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
  第四条 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络、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落实康复计划,如期完成残疾人康复任务。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残疾公务员和残疾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进行康复治疗所需的费用,按我市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支付;不享受公费医疗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酌情支付;企业职工未满16周岁的残疾子女,由企业按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支付;其他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康复医疗费的残疾人,在进行康复治疗时,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要适当给予救济、补助。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由普通学校招收入学,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各级政府进行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必须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纳入考核内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认定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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