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按国家政策享受的各种补助、抚恤金等不应计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
第七条 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资金(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中央、省属驻益单位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中央、省财政负责解决;市属单位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市财政负责解决;无业居民和区街单位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区财政负责解决。保障对象在不同财政级次所属单位工作的,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其家庭人员工作单位所属财政级次最高的一级财政负责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对等财政级次所属单位工作的,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其户主所在单位所属财政解决。
第八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在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最低生活保障金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按月拨付到位。年终由民政部门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由市财政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和市直民政福利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分别划拨到区财政局和市民政局。
由区财政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市财政下拨区财政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区财政局按月划拨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街道实际需要资金额,按月拨付到街道办事处。
集中供养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市、区民政局分别按月划拨到市、区民政福利事业单位。
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每月应分别向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填报《益阳市中心城区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情况统计表》和《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款项情况统计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每季度末汇总情况,送同级财政部门。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全年统一结算,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填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申领者无工作单位的,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填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有工作单位的,向本单位填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经居委会和工作单位对申领者其家庭成员及实际收入情况调查核实后,由居委会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然后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市属企事业单位职工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除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外,必须经市民政局批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冒领,违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资格,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月凭一簿二证(户口簿、身份证、领取证)按时领取。集中供养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所在供养单位统一到市、区民政局办理领取手续。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至少半年核定一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满一年,需继续救济的,应重新申请。临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须按月申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