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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蔡力峰
1999年6月10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湖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由市民政局主管,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含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四条 本市中心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物价指数和职工最低工资等因素养综合制定。目前,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户月人均80元。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
  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原民政救济对象和市、区福利院集中供养的老、残、幼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上浮20%。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包括家庭成员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无固定职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所有合法收入;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获取的困难补助、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等收入;家庭成员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抚养费及其他资助收入;社会救济对象及失业职工领取的各种救济金、保险金;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应该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家庭成员的存款、股金、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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