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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及每年按正常调整机制调增的金额。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从业人员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即:月基本养老金=(退休时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进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每年按正常调整机制调增的金额。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来人员累计缴费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帮工和雇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帮工和雇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或余额可以全部领取。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现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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